广播市场不公平行为调查支持
宗旨
- 为营造公平的传媒市场环境,构建和运营常态化的市场监督体系
- 通过监视妨碍收费电视听众观众利益的行为,为增进听众观众权益做出贡献
项目内容
支援监视及改善被广电法、IPTV法、Media Rep法等禁止的单位之间的不公正行为和妨碍听众观众利益的行为
- 通过以传媒单位为对象的书面调查,掌握违法行为类型和事例,支援政府的实态检查和行政措施
- 通过监督收费广播电视不公正行为,发掘妨碍听众观众利益的行为,必要时鼓励传媒单位制定改善方案
广电法第85条之2(禁止行为)
① 传媒单位、转播有线传媒单位、音乐有线传媒单位、电子屏传媒单位、传输网单位(以下简称"传媒单位等")不得进行同行之间的公平竞争或妨碍听众观众利益的行为,或以下各项中的其中一项(以下简称"禁止行为"),或指使第三者这样做。
<修订2015年3月13日,2015年12月22日>
-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中断、限制或更改频道编排,拒绝访问提供频道、节目或其他传媒单位等服务所必需的设备
- 拒绝、延迟、限制其他传媒单位等适当的收益分配的行为
- 不正当的妨碍其他传媒单位收看广播电视或妨碍签订服务提供合同的行为
- 不正当的歧视听众观众,以明显有利或不利的收费或使用条件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行为
- 违反使用条款提供广播电视服务或以与使用合同不同的内容收取使用费的行为
- 非法使用广播电视服务提供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听众观众信息的行为
- 进行商品介绍与销售相关的专门广播电视频道使用单位对供货单位以广播电视编排为条件,不公正地决定、取消或变更商品销售广播的日期、时间、播放量及制作费用的行为
- 按传媒单位职员以外的人的要求,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出演人员和传媒单位以外的人之间的临时处理决定、确定判决、调整、仲裁等宗旨,以与广播节目制作无关的理由禁止出演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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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对中小传媒单位的不公正行为进行书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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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不公正行为形态(自律改善实务协议体)